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佛山市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因个人原因,接受李伟坚同志辞去佛山市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李伟坚同志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后,其担任的佛山市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会后报佛山市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