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经佛山市三水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决定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红艳同志代理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会后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