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张浩辉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张浩辉同志辞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会后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