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李桂红同志因工作变动,提出辞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李桂红同志辞去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并报佛山市三水区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