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佛山市三水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不是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三水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二、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各一名副职负责人;
三、在我区工作、居住的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在我区工作、居住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五、我区选举的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出席政协第十一届佛山市三水区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委员;
七、曾担任三水区(县、市)党委、政府、政协正职的老同志;
八、历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九、部分中央、省、市驻三水区及区属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十、部分驻我区金融机构负责人。